生育住院的医疗补助金申领流程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二、申领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在领取期间计划内生育住院。
三、经办流程
1.户口在我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住院进行计划内生育的,应先告知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并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自治疗终结出院之日起30日内,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局进行审查,区就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四、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
2.失业人员生育证明材料:准生证、新生婴儿出生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
3.失业人员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五、医疗补助标准
医疗补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65%补助;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六、因计划外生育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