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2号)。
二、参加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缴费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四、待遇享受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含农民工)失业前由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及时(即在社保所办理完申领失业金手续的当月)到区职工医保中心个人参保科(社保中心大厅23号窗口)办理暂停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对复核不成功、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退回申领资料的人员,且已办理了医保暂停缴费手续的,请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续保手续即可。
六、咨询电话
区职工医保中心个人参保科 58240428
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5823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