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并符合下列条件,与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再就业培训服务协议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再就业培训机构),可按本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 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 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四) 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五) 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再就业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再就业培训机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负有指导、管理、服务、检查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再就业培训机构举办再就业培训班,事前应填写《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申请表》,并持培训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或《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报培训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查。
再就业培训机构举办教研性或示范性培训班的,持相应材料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
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在培训结束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第六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培训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再就业培训一般按初级职业技能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其培训期一般1至3个月,不得低于90学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再就业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训练,教学计划中应适当加大实作训练的学时比例.
第八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再就业培训班结束后结业考核的试卷制定、监考和阅卷等考评工作.结业考核成绩载入《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对于考核合格者办理《重庆市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其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可视为再就业培训结业成绩,不再参加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
第九条培训班结业后的一个月之内,再就业培训机构凭学员《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和《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登记表》,再就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等材料,向审核培训班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经费。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学员结业后6个月内实现了再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须报送该培训班的《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再就业人员花名册》,同时提供学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期以上的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属于社区就业的,应提供学员与相关劳动组织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开据的再就业证明材料;属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培训班结业后超过6个月以上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再就业培训机构的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再就业培训机构经费申请后,将培训教学审核情况填写《重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情况表》,转送当地财政局.再就业培训经费支付办法按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已享受免费培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或《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上作已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记载。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再就业培训班申请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相关资料,应分年按班别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中未安排工作的人员,凭相关证件可参加再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按照本办法将其纳入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办法)的通知》(渝劳就发〔1999〕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