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为落实好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
就业再就业培训、SYB创业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各类培训)。
二、培训对象
就业再就业培训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SYB创业培训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的重庆籍在岗农民工。农民工岗前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新招收的重庆籍农民工。
三、培训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学且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培训项目协议的各类培训机构。
四、补贴标准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民工岗前培训按人均不超过600元补贴,SYB创业培训按人均1000元—1500元补贴。
(二)参加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合格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类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五、经费渠道
各类培训补贴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补贴程序
培训补贴具体程序由市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帐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告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