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申报范围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以前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含按季、月和当年3月底前新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
二、申报应当填写并报送以下表册
1、《重庆市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本表一式三份,失业保险机构、地税部门和缴费单位各一份,作为申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凭据(不作为缴费凭据)]
2、《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减)花名册》
[本表一式二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各一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此表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增减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3、《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申报单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填写,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据]
三、申报完毕后,缴费单位即可按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以地税部门提供的缴费发票作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