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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宣传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01-03 23:15:54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参保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职工花名册。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一)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待续)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相关失业保险等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失业人员根本利益,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特节选部分失业保险规定,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法规重点内容了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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