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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01-03 23:11: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


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今年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按照中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经济,不断增加就业。放宽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条件并提高贴息标准,将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条件的人数由100人降低至80人,贴息贷款额提高到人均2.5万―3万元,贴息额最高为60万元。

    (二)全面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新增5000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比例,将进城创业农民工、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比例由50%提高到80%。加大对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岗农民工等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将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最高标准提高到600元/人。

    (四)采取多种措施,做好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和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大帮扶力度,做好农民工返乡就业和创业工作。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在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民工创业工作。对面向返乡农民工举办招聘会的职介单位,按现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上岗就业的返乡农民工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年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

    实施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和待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而未裁员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补贴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对符合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待岗培训的,按培训成本的50%给予企业待岗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人。以上两项补贴政策截至时间暂定为2009年12月31日,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快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就业服务工作,落实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和“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加快行政村(社区)就业服务站建设,将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在行政村(社区)建设社区社会保障平台,依托社区社会保障平台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

    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一)完善促进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广泛调动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把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失业调控力度。一是加强市内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和市外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的定期监测;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的用工监测,在市里确定的重点监测企业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辖区重点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变化情况;三是切实做好失业人员接受、登记、审核、申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

    (三)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现象。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企业规模性裁员方案的登记备案和依法审查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 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再就业办等单位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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