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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06-09 14:55:01

 

失业保险待遇
一、政策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标准

序号
失业保险金
 
1
735 /月·人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北部新区
2
670/月·人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2.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本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划内生育住院治疗的,可申请领取一次住院医疗补助。
(二)农民工的生活补助金标准
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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