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黄女士问:她于2004年进入企业工作,最先签的合同是重庆一家派遣公司,后转为另一家派遣服务公司,一直到2010年8月,后因公司需求,又改签至万州区某公司,在签万州区某公司时,公司给了一笔改签费,现在她因合同终止面临失业,保险也是从2004年开始交的,如果领失业保险,她是该从2010年8月签万州区某公司算起,还是从2004年算起呢,应该领多少个月。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答: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黄女士可以根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可以推出缴费年限,再按上述规定,计算出自己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