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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辞职辞退相关法规有望年内出台

作者:   来源:   关注:   时间:2014-01-03 23:08:34

近年来,官员辞职辞退现象屡见报端。有专家认为,这种现象的增多,反映了我国《公务员法》正在逐步释放威力,折射出对公务员机关与公务员依法治政、依法问责的法治精神。
  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加紧起草。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有望年内出台。这将进一步明确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建立引咎辞职制度,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
  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起,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设计、实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于通过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以去除以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铁饭碗”、“铁交椅”等“机关病”。
  一方面,除建立退休、升降、交流等制度实现公务员的正常交替更新外,公务员制度还特别设立了辞职辞退制度,使机关人事管理不再死水一潭。另一方面,公务员制度中的廉政约束机制也逐步发挥“威力”。这主要体现为有关公务员纪律、处分和回避制度以及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等,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更是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而考核结果则与职务的升降、与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既包括辞去公职,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针对领导干部辞职,《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
  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而在我国,官员的引咎辞职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方式。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
  从严治政 规范行为
  ●10年中,全国年均处分公务员约1.5万人,约占3%。
  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15年来,从严治政的理念一直渗透其间。对官员的监督约束之弦始终紧绷。
  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推进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直接服务于群众的“窗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掌管“人、财、物”的重点工作岗位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教育,把公务员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辞退的重要依据,有效提升了广大公务员的道德水平,有力促进了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2007年6月1日,作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生效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据统计,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国共计处分公务员149929人,平均每年约1.5万人。每年受处分人数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3%。左右。
  2002年以来,我国坚持从严治政原则,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公务员纪律。仅2003年,全国便对14213名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政纪处分。
  2006年,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北京、福建、湖南、广西、西藏)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人数约为8327人,其中开除的914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受处分人数为169人,其中开除36人。这也是迄今为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新一组有关公务员作风建设的数据。
  监督约束力度渐强
  ●转变问责方式,深化问责对象,扩展问责范围
  近来,关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新闻事件着实不少:
  ——2007年底,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法官张鸿英因私自会见女当事人,并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被辞退。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济源中院做出这一决定。
  ——今年2月,云南呈贡县投资促进局一位副局长在昆明召开的招商引资与开发区发展专题讲座上睡觉,被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严厉批评。在之后召开的呈贡县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这位副局长被勒令辞职,该局局长因负直接责任也作深刻检查。这也是昆明市公布《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来处理的首起案例。
  ——4月26日,记者登陆辽宁西丰县官方网站。网站显示,县委书记一职已由原铁岭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叶德松接任。而该县的前任县委书记张志国,早在今年2月就已被铁岭市委责成引咎辞职,并向市委写出深刻检查。张志国的“下课”,起因于他同意公安部门介入并拘传记者的“西丰事件”。
  ……
  今年3月,广州市人事局起草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由市法制办向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文件如能出台实施,将对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根据草案,公务员有“不按公布的服务用语及服务礼仪接待来访人”等8种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6次的,将被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行更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刘旭涛教授表示,不断提高约束监督力度,有利于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转变问责方式,深化问责对象,扩展问责范围和领域。(记者 盛若蔚)
  公务员辞职的几种情形
  李彼格
  ●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领导干部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摘自《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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